2015年12月19日 星期六

亞洲第一部病人自主權利法 5類重病者有善終權 聯合報 記者周佑政、鄧桂芬、江慧珺、張嘉芳 /台北報導2015-12-19

未來民眾可以「預立醫療決定」,末期病人、植物人、極重度失智等患者,經醫療評估確認病情無法恢復,醫師可依病人預立意願,終止、撤除、不進行維持生命的治療或灌食。

為保障病人生命自主權,立法院昨天通過「病人自主權利法」,未來民眾可以「預立醫療決定」,末期病人、植物人、極重度失智等患者,經醫療評估確認病情無法恢復,醫師可依病人預立意願,終止、撤除、不進行維持生命的治療或灌食。
新法將於公布三年後施行。衛福部表示,這是亞洲第一部病人自主權利專法,台灣病人自主權利往前邁一大步。安寧照顧基金會等主張緩和醫療團體也表示肯定, 台北榮總安寧緩和醫學科主任林明慧說:「回歸以病人為中心,對病人醫療權有很大進步。」
醫界一則以喜一則以憂,喜的是病人能預先規畫自己的醫療決策,保障生命最後尊嚴,憂的是法案適用之臨床條件之一,該如何判定病人「痛苦難以忍受」?醫師公會全聯會理事長、立委蘇清泉表示,相關施行細則一定要訂得完整,醫師才敢放手去做,醫師尊重病人善終權,但不能增加醫療困擾。



















一分鐘看懂病人自主權利法 圖/聯合報提供
「病人自主權利法」的核心重點為年滿廿歲,具完全行為能力的民眾,可透過「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事先立下「預立醫療決定」的書面計畫 ,自我決定可以選擇接受或拒絕醫療;預立醫療決定後,可隨時撤回或變更決定。
適用病人自主權利法的對象,須符合五種臨床條件,包括末期病人、處於不可逆轉的昏迷狀況、永久植物人狀態、極重度失智、病人疾病狀況或痛苦難以忍受、疾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的情形。
新法也規定,民眾預立醫療決定,除了經醫療機構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核章證明,還要有公證人或具完全行為能力者兩人以上在場見證,註記於全民健保卡;若親屬與病人意願不一致,不得妨礙醫療機構或醫師違反病人意願。
醫療機構或醫師依預立醫療決定執行終止、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不用負刑事與行政責任;因此所生的損害,除故意或重大過失,不負賠償責任。
提案人、國民黨立委楊玉欣表示,這是第一部保障病人權利的法律,確保病人有知情、選擇、拒絕醫療的權利;這是開始,但能讓人深刻了解尊嚴與自主內涵。
民進黨立委田秋堇說,這部法絕非安樂死,只是讓生命自然回歸終點,不要加工延長,「拒絕醫療是病患基本權益,是普世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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