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19日 星期一

天堂不撤守-如果有一天醫生告訴你… 陳長文 2015年10月19日

《病人自主權利法草案》,以病人為主體,保障其知情、選擇和決策權,也就是每個人在清醒時,都能隨時「預立醫療指示」,依個人意願安排未來的醫療選擇,表達接受或拒絕維持生命治療或其他醫療照護等相關權利。

「幾個罹患罕見疾病的病友,為了怕不得好死,竟趁手指還能控制輪椅時,把自己綁在輪椅上,投湖自盡。」筆者反覆閱讀著,這畫面令人鼻酸、久久不能自己。在文明進步、醫療發達的台灣,求善終卻不可得,是多麼諷刺而荒謬?
早在1976年、1983年,美國加州陸續通過《自然死法案》(Natural Death Act)、《預立醫療代理人法案》(Durable Power of Attorney Act),逐步建構醫療自主權規範體系;1991年時,美國聯邦政府制訂《病人自決法》(Patient Self-Determination Act),確立拒絕醫療權、預立醫囑的法律地位。極為重視「人性尊嚴」的德國等國家也有類似立法。
生命權未必可以處分,但過度強調生命權的絕對地位,反而造成自主權保障不足;上開外國立法例凸顯了「生命權與醫療自主權,不該是衝突的緊張關係,而是一體兩面的互補關係」,唯有具備自主決定的可能性,生命價值與主體性才能充分展現;因此,自主權應在生命歷程的每一階段充分實現。
2000年,台灣制訂《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賦予「末期病人」自然善終的法源;2013年修法後更為完備,病人預立「意願書」、最近親屬「同意書」、醫師依病人最大利益出具「醫囑」,都可以「不施行、終止或撤除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但本條例範圍較小,主體不及於「非末期病人」,也不能拒絕包括人工營養、流體餵養及其他任何可能延長病人生命的醫療,以及照護措施。
不能感同身受嗎?如果有一天醫生告訴你:「你得了早發性失智症」。電影《我想念我自己》(Still Alice)提醒我們,隨著病程的進行,你的認知記憶功能漸漸失去、生理機能日益衰退、逐漸失去自理能力;最後,你無法溝通、認不出你的至親,甚至只能長期臥床、大小便完全失禁,就這樣日復一日,等待生命盡頭的到來。
令人難過地,在台灣遇到這樣的情況,我們只能眼睜睜看著一切在眼前發生。
基此,熱愛生命和充滿同理心的立法委員楊玉欣(三好氏遠端肌肉無力症患者)參考外國立法例,與朝野立委提出《病人自主權利法草案》,放寬選擇自然善終的適用對象,從「末期病人」擴大至不可逆昏迷、持續植物人狀態、重度以上失智及其他重症者。
「病人失去表達能力時,往往就是爭議發生時。」例如因重病或意外而陷入「救活將成植物人,但醫師合理放棄治療卻可能觸犯刑法」的窘況、「病人生不如死,但家屬卻遲遲下不了決定」的兩難,經常造成醫師與家屬的糾結;不知是「延長生命還是延後死亡」的急救,更引發「醫療有效性」的質疑。令人難過的是,其實這樣的場景天天都在醫院發生。
這項《病人自主權利法草案》,以病人為主體,保障其知情、選擇和決策權,也就是每個人在清醒時,都能隨時「預立醫療指示」,依個人意願安排未來的醫療選擇,表達接受或拒絕維持生命治療或其他醫療照護等相關權利。
當病人符合法定要件時,而醫生又已做好專業判斷後,尊重病人生前醫囑而放手,即可免除醫療機構或醫師的急救義務,不成立刑法第15條不作為犯,並無刑法第275條加工自殺的問題;且醫生仍可依專業判斷施予急救、拒絕放手而轉診,不影響醫生自主性。草案也許不能盡如人意,卻是一帖救贖良方。
「人命關天」,天主教基於「生命神聖性」的維護,嚴格捍衛生命權的絕對地位;但虔誠天主教徒的加州州長布朗(Jerry Brown)卻在這個月簽署了《尊嚴死法案》允許特定條件末期病患獲醫師協助服藥結束生命,他說:「我不知道在我飽受折磨的將死之際該如何抉擇;但我確定的是,如果法案能夠提供這樣的選擇,那將是一個心靈的慰藉;而且,我不會否認他人擁有那樣的權利。」
相對於加州的「尊嚴死」法案,可望於本會期進行朝野協商的《病人自主權利法草案》尚非「積極」處分生命,在社會價值的光譜中應該處於較大公約數。基此,至盼朝野立委們發揮同理心,讓兼容並蓄的台灣,注入更多的尊重,在這會期通過這項法案,讓面對死生掙扎時的每個台灣人都擁有選擇善終的權利。 (作者為法學教授、律師)(中國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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