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5日 星期二

葉金川/勉強救治末期病人 就是凌遲 聯合報 2014/08/05

如癌症末期、心、肺、肝、腎或腦功能嚴重衰竭的病人,並不能夠用心肺復甦術救回,只能在受盡先進醫療科技折磨、摧殘之後死亡。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在201319日公布實施。根據新修正條文,末期病人可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或作維生醫療抉擇,但這新制至今已實施一年半,社會大眾對新法所知有限,在健保IC卡上加註放棄急救的人數,占全人口的比率,更是低得離譜。
當然任何一項社會教育要成功,本來就很慢,就像器官捐贈一樣,涉及生死的議題本來就很難,要成為社會主流價值觀,更需要長期的努力。
立法放寬門檻
這次修正案條文,主要是要放寬撤除心肺復甦術和維生醫療門檻。
只要病人本人同意或是無病人意願書,只須經兩名專科醫師認定,加上一名病人家屬,如配偶、成年子女、孫子女、父母同意,不需再經醫院醫學倫理委員會審議,就可撤除維生醫療,已經比修正前的可行性高出許多。
此次修法,應是符合醫療倫理及醫療常規的醫療行為,是一項先進的立法。
事實上,心肺復甦術是為了搶救急性心肺停止的病人,如溺水、電擊、車禍或急性心臟病發作的病人,所必要而且有效的手段。
但是,對慢性「末期病人」,如癌症末期、心、肺、肝、腎或腦功能嚴重衰竭的病人,並不能夠用心肺復甦術救回,只能在受盡先進醫療科技折磨、摧殘之後死亡。
事實上,健保每年用在臨終病人的醫藥費超過四百億台幣,占健保保費十分之一以上;其中,大部分是在救治現在醫療科技也無法挽回生命的慢性末期病人。
分辨急性心肺停止和慢性末期病人,應是沒有多大困難的。如果有,醫界就應該訂定明確指引,針對條例中所指的末期病人的定義,有操作型規範才是。
放棄個人急救
在我自己部落格的一篇文章「如果我無法醒來,不要串通醫師凌遲我」,文中提到我對放棄急救個人的看法,文章發表後隨即在網路上廣為流傳。
所有的回應,幾乎都是認同或支持放棄急救的;只有一些回應,是針對用字的精準,而有所質疑指教。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當然是針對慢性末期病人,醫師如果明知心肺復甦術包括插管急救,並不能挽回病人生命,只是在拖延病人的死亡時程,就該考慮不插管。
去除死亡恐懼
如果已經對末期病人插管急救無效,就應該有拔管協助病人安詳往生的義務。不插管及適時拔管,當然並非等於安寧緩和醫療,卻是安寧緩和醫療最後、也是最重要的一部分。
事實上,現行條文規定,醫師應將病情、安寧緩和醫療的治療方式,及維生醫療抉擇,告知末期病人或家屬。但病人若有明確意願表示,想知道病情及各種醫療選項時,醫師有盡告知病人本人的義務。
我認為,要落實安寧緩和醫療,社會教育固然重要,但重點是在去除一般民眾對死亡的恐懼,和對醫療過度的期盼。
死亡是生命的自然過程,也是生命的一部分,這是生命教育或生死學的基本。而醫療萬能的神話也須去除,醫護人員需有勇氣與義務,去告知病人和家屬有關病情事實真相,以及醫療人員和醫療科技極限。
維持生命尊嚴
更重要的是,醫護人員的教育。醫護人員能主動適時傳達不要急救的善意,醫療的目標,是要重視病人生活品質的改善,同時維持病人生命尊嚴,這才是真正在關心病人。
醫護人員不了解安寧緩和醫療真諦,也放棄醫護人員依法告知義務,逃避面對事實,勉強救治無法救治的慢性末期病人,在我看來,就是在凌遲病人。
(本文作者葉金川為前衛生署長、台灣血液基金會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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