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29日 星期六

生命倫理向易死難生傾斜? 蘇宜成 中國時報 2012-12-28

近來,台灣在生命醫學倫理落實於制度面,有向「易死而難生」傾斜的顧慮。也就是說,以立法或政策排除判定死亡模糊空間的速度與幅度,遠比對同樣涉及爭議的代理生殖議題鬆綁要快得多、且範圍較廣。其中,立法院通過《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修法,條文包括即使末期病人本人未表達意願、並且也沒有最近親屬,仍可經過安寧照會,出具醫囑以代替親屬同意書,終止維生醫療。有論者認為這是台灣的醫療人權往前跨了一大步,甚至認為這是台灣在這方面的素養及軟實力的體現。對此,筆者有不同看法,近日的部分措施凸顯了台灣在生命倫理議題上的莽撞與躁動,過猶不及,足以讓歐美及日本等先進國家,瞠目結舌。

以美國為例,其聯邦最高法院在一九九年對於終止無意識自主能力人士的維生醫療問題,有所指示。該判例認為,除非主張拔管的人士,能夠證明病人失去意識前,曾表達當他遇到同樣情況時,願意終止維生醫療,不然的話法院將寧願讓其維持現狀,因為一旦誤判的後果,將是違反美國憲法保障的個人隱私權,並違反個人意願提早終結一個人的生命。反觀我們的新法,基於國人對於親屬間的情感較美國社會緊密,放寬由最近親屬決定拔管無可厚非,但怎麼也不該輪到由八竿子打不著的人來決定一個人的死活,即使是醫療團隊。此一條款是否違反我國憲法保障之人民身體自由或生存權,值得討論。

除此之外,在放寬腦死判定程序的方面,衛生署亦發布施行嬰幼兒「腦死判斷準則」修正版,對三歲以下幼兒腦死的判定程序加以鬆綁。同時,儘管基於國際醫學倫理顧慮,並且國內進行器官移植醫院對於接受死刑犯器官捐贈意願也不高,法務部仍然重申死刑犯器官捐贈政策不改變。相對於後者明顯牴觸國際倫理標準,前者有關嬰幼兒部分則可參考另一件美國案例。在一九九二年,美國佛羅里達州最高法院拒絕為了以器官捐贈移植為目的,宣告天生罹患無腦症的一名嬰兒死亡,即使這名嬰兒的父母在其為胎兒時,即知道它天生無腦,並且生下這名嬰兒的唯一目的,就是為了無私的造福其他需要器官移植的嬰幼兒。

反之,與放寬及降低死亡程序障礙相對的,卻是國內對於代理孕母議題鬆綁的緩慢與保守,多年來仍然只聞樓梯響。這一點,姑且借用美國加州最高法院在一九九三年的判例,一窺當初加州開放代理孕母的社會政策考量,尤其是針對代理孕母是否能夠接受經濟資助部分。該法院的觀點是,並沒有證據證明開放代理孕母將會對弱勢婦女造成剝削,因為弱勢婦女在社會上因經濟困境被迫接受低薪、或惡劣工作條件的現象原本就存在。經濟資助代理孕母不僅可幫助窮困婦女,況且還可能是無法生育者唯一能有自己子女的機會。加州最高法院的觀點,或許不易得到我們社會的支持,但它卻代表了一種不鄉愿、能夠坦承社會現實狀況而面對問題的做法。

近來台灣在生死倫理議題的發展,如果我們將上述的議題分開來看,呈現的或是正方說法和反方說法各有道理;但是如果我們將相關的立法與政策演變整合觀之,卻顯見台灣在簡化與放寬死亡程序的魯莽躁動,以及在代理生育議題上的過度保守與停滯不前,反差非常明顯,顯示台灣社會存有嚴重的盲點。(作者為中興大學生物科技學程助理教授,具美國紐約州律師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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