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25日 星期二

觀念平台-安寧修法 更符合醫學倫理 孫效智 中國時報 2012-12-25

立委楊玉欣此次的《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修法,獲得安寧醫護界極高的肯定,不過,在安寧以外,醫界仍有一些質疑,應予釐清。最主要的擔心在於最近親屬雖有先後順序,但同順序的兄弟姊妹間若有爭議,則無明文規定以誰的意見為準,醫界有人擔心這會造成法律糾紛。

首先必須指出的是,這樣的問題並非此次修法所引起的,而是現行條文就是這樣規定的。現行條文不處理同順序者有不同意見時該如何解決爭議的問題。值得注意的是,這並非現行條文的疏漏,而實為立法者有意識的明智決定。這是因為,這類爭議根本就不適合由法律去解決,而只能在醫護團隊協助下透過家庭會議去解決。事實上,一家人對於何時該「放手」的問題總會有不同的意見,特別是剛開始面對時,大家對相關問題的資訊、認知、感受以及與病人的關係、感情等各方面因素都不太一樣。此時,意見不同毋寧是常態,而非例外。但意見不同並不表示就會構成不可解決的爭議,更不表示不同意見的各方永遠都會堅持自己原來的意見。隨著病人病程的動態發展、醫療團隊與病人家屬之間持續的對話溝通,個別家人或家人與家人之間,很有可能會不斷調整對相關問題的看法。

如果真的發生完全無法溝通的對立,也就是有人堅持要急救,有人堅持不急救,那怎麼辦?從法條上來看,《安寧條例》是偏向「不急救」一方的,這是因為,如果醫療團隊在醫療專業上已經斷定出,此時再急救只是對瀕死末期病人進行一種不必要的、折磨人的延死措施時,那麼,堅持急救的一方(也就是不同意另一同順位親人的同意書的一方)有什麼理由繼續堅持而不放手呢?依此,法律不保障這樣的立場得到伸張,並無不合理之處,除非這樣的立場是來自高順位者。再者,就法言法,只要有一名最近親屬簽同意書了,而醫療團隊也依此並根據病人病況之專業診斷而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就沒有任何不法之處,又何來法律糾紛之說?

依此,修正條文也不處理同順序有不同意見的問題,而交由醫護團隊協助家人舉行家庭會議去解決。修正條文主要不同之處在於,讓「拔管」與「不插管」適用相同的法律規定,使得最近親屬的同意書不但能達到「不施行心肺復甦術」的效果,對於已施行的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也能將之終止或撤除。這個修法的原因用白話文來說就是,對藥石罔效且死亡於近期內無法避免的末期病人而言,「不插管」是讓他自然而有尊嚴的死亡,「拔管」也同樣是讓他不再繼續受苦,而能自然有尊嚴的死亡,所以兩者不必有不同的要件規定。進一步言,「不插管」面對的是病程「才」病危而發展至瀕死的末期病人,「拔管」面對的則是四肢可能都已經壞死發黑、甚至出現屍斑的活死人,只是現代維生醫療科技太厲害了,硬是能將病人的生物性生命跡象維持著。因此,「拔管」的正當性恐怕更高於「不插管」,因而不該予以較嚴格的法律規定。

然而,現行條文針對「拔管」的規定不但較「不插管」嚴,甚至嚴苛到了窒礙難行的地步,其不合理極其明顯。鑑於現行條文「不插管」之法律要件在實施後並無發生弊端的情事,故維持「不插管」之法律要件不變,並將「拔管」之要件修正至與「不插管」者同(第七條第五項),以符合醫學倫理對兩者的倫理評價。(作者為台灣大學哲學系教授、台大生命教育研發育成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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